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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财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岚燕、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1 16:28:59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103

 

许岚燕(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00805****:

原告福建财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岚燕、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10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许岚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财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5781.51元及违约金36883元;二、许岚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财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福建财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65元,由许岚燕负担1117元,福建财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748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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