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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兰英与被告李航、高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7 08:25:4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3336

                  

李航(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828****:

原告林兰英与被告李航、高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李航、高美花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兰英支付违约金190500元。案件受理费10358元,由李航、高美花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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