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3753号 姚仁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80723****): 原告王荣平与被告姚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姚仁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荣平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结欠利息3.5万元;二、驳回王荣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王荣平负担551元,由姚仁发负担380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