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初字92号
杨伟国[身份证号:E420***(*)]:
原告刘玉莲与被告杨伟国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岚民初字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刘玉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郭淋
电话:0591-24318413
(2013)岚民初字92号
杨伟国[身份证号:E420***(*)]:
原告刘玉莲与被告杨伟国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岚民初字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刘玉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郭淋
电话:0591-24318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