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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爱玉、林宝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0 08:49:29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3215

                  

林宝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812XXXX:

原告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玉、林宝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21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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