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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丽华与林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1 08:35:43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40

 

林梅凤(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614****:

本院受理原告高丽华与被告林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整及相应利息32130元(自借款之日起月息按1.8%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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