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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磊与王武、史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1 08:36:40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251

                  

王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217XXXX)、史绍芳(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0122:

原告高磊与被告王武、史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25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王武、史绍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高磊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本金100000元自2014128日起算,本金100000元自20141211日起算;另一笔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6%20181029日起算,均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高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8元,减半收取计3789元,由高磊负担46元,由王武、史绍芳负担374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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