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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丁子福与被告庄志奇、何云钦、庄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1 08:49:0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29

                  

庄志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209****)、何云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905****)、庄绍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91224****:

原告丁子福与被告庄志奇、何云钦、庄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20172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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