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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之后索赔困难 莫忘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19-02-01 09:47:23 打印 字号: | |
  随着车辆的使用率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而事故之后“索赔难”问题,更是让事故当中的受害者“雪上加霜”。日前,平潭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受害人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7岁的丁某琦于2018年3月在潭苏线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琦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琦被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共住院13天,其间林某仅垫付医疗费28168.46元。

  之后,丁某琦多次要求林某赔偿损失,但林某拒不赔偿。无奈之下,丁某琦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起诉前,丁某琦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法院依其申请扣押了肇事车辆。

  接到案件后,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林某再赔偿丁某琦各项经济损失79600元;保险公司赔偿丁某琦各项经济损失共30000元。协议达成后,丁某琦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肇事车辆的保全措施。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能够更有效地保证诉讼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案中,林某无证驾驶车辆导致丁某琦受伤,其应当赔偿丁某琦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该案中,丁某琦担心林某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执行困难,故早在诉讼前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也使其在调解过程中始终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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