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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丽琼与陈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13 10:19:41 打印 字号: | |

 

2016)闽0128民初4166

 

陈魁(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0326****:

原告陈丽琼与被告陈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8民初416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位于平潭县潭城镇城东居委会卫生协会东大街641-西204号房由陈丽琼、陈魁共同使用;二、驳回陈丽琼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陈丽琼承担4400元,由陈魁承担4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瑜敏

联系电话:242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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