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4166号
陈魁(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0326****):
原告陈丽琼与被告陈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8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位于平潭县潭城镇城东居委会卫生协会东大街64号1-西204号房由陈丽琼、陈魁共同使用;二、驳回陈丽琼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陈丽琼承担4400元,由陈魁承担4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瑜敏
联系电话:242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