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772号
林滨(35012819760215****):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林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借款本金59657.3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林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林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