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破1号
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闽0128破1号之一通知书,指定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调查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无实际经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下落不明,经管理人通知后未能提交相关的财务账册资料,管理人对债务人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往来流水、账户状态等信息进行逐一查询,截止目前,债务人在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楼支行开立的账号901081401000003523银行账户内余额合计人民币4.88元,除此之外,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车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等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没有足够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经管理人申请,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128破1号裁定书,裁定:一、宣告福建省平潭县绿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福建省平潭县绿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霞
联系电话:2310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