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070号
何兰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522****):
原告潘梅英与被告何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何兰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梅英借款本金2万元及按月利率1.8%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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