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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林琴华、王积国、福建中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1 17:16:57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003号

 

林琴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09****)、王积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1113****):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林琴华、王积国、福建中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琴华、王积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借款本金752981.8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林琴华、王积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729元;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对林琴华、王积国提供的坐落于平潭县城南学校东侧中亿尚品第2幢13层02号的抵押房产,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四、福建中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对上述第三项抵押物权实现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中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琴华、王积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敏

联系电话:2433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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