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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华琴、林龙、林凤、薛嘉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2 11:37:2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23号

                   

林华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524****)、林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0318****)、林凤(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20920****)、薛嘉瑜(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0051118****):

原告平潭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华琴、林龙、林凤、薛嘉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解除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田淑春、林华琴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四被告将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坛西大道岚城安置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腾空并交还原告;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的租金144.3元,以及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交还讼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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