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757号
李海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0115****):
原告潘香娇、潘香玉与被告李海英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潘香娇、潘香玉对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东侧华夏庄园小区D区第X幢X层101、102、103号房屋享有84.15%比例的产权份额;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