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810号
许云金(350128197405233165****):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许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 敏
联系电话:2433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