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6114号
林銮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1002****):
本院对林彩玉诉被告林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銮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彩玉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及按月利率1.8%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