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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游建英与林永糖、林宇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6 09:52:54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3771

                   

宇航(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40910XXXX):

原告游建英与被告林永糖、林宇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77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永糖对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11号东昇花园1幢6单元9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1201336号)享有50%的份额;

二、驳回游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林永糖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六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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