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3771号
林宇航(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40910XXXX):
原告游建英与被告林永糖、林宇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永糖对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11号东昇花园1幢6单元9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1201336号)享有50%的份额;
二、驳回游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林永糖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