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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华琴与被告张大腾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7 11:50:4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760号

                   

张大腾(35012819790519****):

原告林华琴与被告张大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林华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林华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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