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752号
陈立熙(35080219820703****):
原告林志胜与被告陈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立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志胜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陈立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