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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志胜与被告陈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7 11:56:4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752号

                   

陈立熙(35080219820703****):

原告林志胜与被告陈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立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志胜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陈立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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