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炎金与被告薛理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7 11:58:3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215号

                   

薛理生(35012819600612****):

原告林炎金与被告薛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薛理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炎金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5万元从2015年7月1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20万元从2015年7月1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本金5万元从2017年6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2元,减半收取计5291元,由薛理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