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215号
薛理生(35012819600612****):
原告林炎金与被告薛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薛理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炎金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5万元从2015年7月1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20万元从2015年7月1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本金5万元从2017年6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2元,减半收取计5291元,由薛理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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