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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云香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7 11:59:2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054号

                   

李霞(35012819781220****):

原告王云香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云香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8年10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驳回王云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计2452.5元,由李霞负担2050元,王云香负担402.5元。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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