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6054号
李霞(35012819781220****):
原告王云香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云香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8年10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驳回王云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计2452.5元,由李霞负担2050元,王云香负担402.5元。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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