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6067号
林孔洪(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1002****):
原告林辉秋与被告林孔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孔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辉秋代付还贷款53293.97元及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2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