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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辉秋与被告林孔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7 12:02:1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067号

                   

林孔洪(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1002****):

原告林辉秋与被告林孔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孔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辉秋代付还贷款53293.97元及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2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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