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6476号
施丽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404****):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与被告陈建平、施丽华、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潭农村商业银行潭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3.05‰从2018年2月9日起计至还款之日,并扣减已还52元的利息额;对应结未付利息部分以月利率13.05‰按日计付复息);二、陈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潭农村商业银行潭城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施丽华、郑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陈建平应付平潭农村商业银行潭城支行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