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749号
高仁华(35012819751018****):
原告高瑞英与被告高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仁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瑞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4年3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计2116元,由高仁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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