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200号
俞勇(35012819760612XXXX):
本院受理原告施金霞与被告俞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俞建仲、婚生女俞潞瑶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对外所负债属其个人债务,由被告偿还;原告替被告偿还的个人债务17万元应由被告偿还原告;原告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1010090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依法分割;4、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位于平潭县平原镇瓦瑶村瓦瑶20-1号的水厂机器设备价值暂估4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