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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黎明与被告康辉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1 14:37:0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73

                   

康辉(35012819870628XXXX:

本院受理原告陈黎明与被告康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康博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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