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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曹小英、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1 15:32:5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326号

曹小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701****):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曹小英、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曹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19535.62元及从2018年7月30日起按涉案《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并对已结未还的利息按日计收复利;二、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额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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