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游凤兰、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司、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1 15:46:5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378号

                   

游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404****、游凤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0827****):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游凤兰、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