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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世彬与被告倪金平、念彩金、刘孙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4 09:00:22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900号

                   

刘孙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1118****):

原告翁世彬与被告倪金平、念彩金、刘孙华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倪金平、念彩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翁世彬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欠付利息21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刘孙华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计1133.5元,由倪金平、念彩金、刘孙华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吴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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