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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明与被告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7 09:02:59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876号 

                   

林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10225****):

原告翁明与被告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 强

    联系电话:0591-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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