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083号
林明成(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80802****):
原告李自信与被告林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明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自信借款465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由林明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高潮
联系电话:23179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