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林恩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7 15:48:57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025号

                   

林恩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625****):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林恩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恩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复利及罚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7日止共计371061.57元,之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二、林恩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林恩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

承办法官:高潮    

联系电话:23179193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