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3445号
何兰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522****)、陈名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517****):
原告林妹仔与被告何兰香、陈名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兰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妹仔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算,本金8万元自2015年1月18日起算,均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林妹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1元,由何兰香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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