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3839号
平潭县中楼福兴机砖厂(注册号:154945****)、林同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1211****):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平潭县中楼福兴机砖厂、林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平潭县中楼福兴机砖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37000元及违约金75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止利息为196145.14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林同华名下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城东锦湖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岚字第00193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9元,由平潭县中楼福兴机砖厂、林同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 强
联系电话:0591-2433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