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6292号
林拥铨(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520****):
原告林恩与被告林拥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拥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恩借款本金4万元及按月利率2%自2012年2月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林拥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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