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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霞与被告林文达、第三人高捷、第三人陈勇玲、第三人陈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14 09:53:2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3212号

                   

高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811****)、陈勇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1223****)、陈淑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511****):

原告陈霞与被告林文达、第三人高捷、第三人陈勇玲、第三人陈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21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驳回陈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陈霞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十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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