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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银生、施勇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5 08:39:1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181号

                   

林银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521****)、施勇琼(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1026****):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银生、施勇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银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42.1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8年7月22日起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林银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施勇琼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应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勇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银生追偿;案件受理费129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林银生、施勇琼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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