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13号
陈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408****):
原告林吓彩与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吓彩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2年1月31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计1521元,由陈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