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861号
林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1027****)、李立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308****)、李锋(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0228****)、李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1015****):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与被告林英、李立文、李锋、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被告林英、李立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相应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林英、李立文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李锋、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