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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与被告林英、李立文、李锋、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5 08:42:4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861号

                   

林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1027****)、李立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308****)、李锋(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0228****)、李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1015****):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与被告林英、李立文、李锋、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被告林英、李立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相应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林英、李立文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李锋、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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