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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林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5 08:45:1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768号

林淑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1002****):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林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4112.62元以及按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二、林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700元;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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