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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小科与被告高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5 08:46:3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792号

高云娟 (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21015**** :

原告王小科与被告高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云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王小科借款人民币87000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8年4月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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