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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俞兆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6 09:15:5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762号

俞兆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1105****):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俞兆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6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一、俞兆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借款本金43214.8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俞兆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676元,由俞兆强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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