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俞兆明与被告林琴华、王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9 15:12:3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193号

林琴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09****)、王积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1113****):

原告俞兆明与被告林琴华、王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琴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俞兆明借款本金11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计2276.5元,由林琴华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