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384号
林拥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1021****):
原告林文辉与被告林拥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拥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林文辉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按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林文辉承担342元,由林拥城承担83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