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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辉英与被告林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02 08:30:5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823

                   

林琴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09****):

原告林辉英与被告林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82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琴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辉英货款人民币93500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7年10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林琴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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