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823号
林琴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09****):
原告林辉英与被告林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琴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辉英货款人民币93500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7年10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林琴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