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966号
高梅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60708****):
原告高传应与被告高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梅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高传应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按月利率1.8%从2014年3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高梅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