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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杨建国与被告何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02 08:41:0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21

                   

何基秀(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0516****):

原告杨建国与被告何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2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何基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杨建国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0元及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计966元,由杨建国承担126元,由何基秀承担8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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