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777号
王金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1216****):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王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王金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331.93元及相应利息、 复利(利息、 复利按 《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二、王金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